機械排煙系統,你值得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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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mt759e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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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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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20%,且不應小于500mm;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m。同時儲煙倉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一、設置場所(排煙系統)
1. 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2)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丁類生產車間。
3)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丙類倉庫。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2. 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3.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二、防煙分區劃分
1. 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采用擋煙垂壁、結構梁及隔墻等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2. 擋煙垂壁等擋煙分隔設施的深度不應小于規范規定的儲煙倉厚度。對于有吊頂的空間,當吊頂開孔不均勻或開孔率小于或等于25%時,吊頂內空間高度不得計入儲煙倉厚度。
3. 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20%,且不應小于500mm;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10%,且不應小于500mm。同時儲煙倉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4. 設置排煙設施的建筑內,敞開樓梯和自動扶梯穿越樓板的開口部應設置擋煙垂壁等設施。
5. 公共建筑、工業建筑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面積及其長邊最大允許長度應符合下表規定,當工業建筑采用自然排煙系統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尚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凈高的8倍。
說明: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中的走道寬度不大于2.5m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應大于60m;當空間凈高大于9m時,防煙分區之間可不設置擋煙設施。
三、排煙量確定
1. 排煙系統的設計風量不應小于該系統計算風量的1.2倍。
2. 除中庭外,一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空間凈高小于或等于6m的場所,其排煙量應按不小于60m3/(h·㎡)計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該房間建筑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
3. 當一個排煙系統擔負多個防煙分區排煙時,其系統排煙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系統負擔具有相同凈高場所時,對于建筑空間凈高大于6m的場所,應按排煙量最大的一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計算;對于建筑空間凈高為6m及以下的場所,應按同一防火分區中任意兩個相鄰防煙分區的排煙量之和的最大值計算。
2)當系統負擔具有不同凈高場所時,應采用上述方法對系統中每個場所所需的排煙量進行計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為系統排煙量。
四、系統設置
1. 一般要求
1)當建筑的機械排煙系統沿水平方向布置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獨立設置。
2)建筑排煙系統的設計應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平面布局等因素,優先采用自然排煙系統。
3)同一個防煙分區應采用同一種排煙方式
4)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住宅,其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應超過100m。
5)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分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以合用,但應符合排煙系統的要求,且當排煙口打開時,每個排煙合用系統的管道上需聯動關閉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控制閥門不應超過10個。
2. 排煙風機
1)排煙風機宜設置在排煙系統的最高處,煙氣出口宜朝上,并應高于加壓送風機和補風機的進風口。
2)送風機的進風口不應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設在同一面上。當確有困難時,送風機的進風口與排煙風機的出風口應分開布置,且豎向布置時,送風機的進風口應設置在排煙出口的下方,其兩者邊緣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于6.0m;水平布置時,兩者邊緣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0m。
3)排煙風機應設置在專用機房內,風機兩側應有600mm以上的空間。
4)對于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共用的系統,其排煙風機與排風風機的合用機房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機房內不得設置用于機械加壓送風的風機與管道。
5)排煙風機應滿足280℃時連續工作30min的要求,排煙風機應與風機入口處的排煙防火閥連鎖,當該閥關閉時,排煙風機應能停止運轉。
6)排煙風機控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現場手動啟動。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啟動。
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
系統中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排煙風機、補風機自動啟動。
排煙防火閥(排煙風機入口總管處)在280℃時應自行關閉,并應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
7)應由排煙口、排煙窗或排煙閥開啟的動作信號和該防煙分區內的任一只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與”邏輯),作為排煙風機啟動的聯動觸發信號,并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控制排煙風機的啟動。
3. 排煙管道
1)機械排煙系統應采用管道排煙,且不應采用土建風道,排煙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內壁應光滑。
2)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于20m/s;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于15m/s。
3)排煙管道及其連接部件應能在280℃時連續30min保證其結構完整性。
4)豎向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獨立的管道井內,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5)水平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吊頂內,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當確有困難時,可直接設置在室內,但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
6)設置在走道部位吊頂內的排煙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00h,但設備用房和汽車庫的排煙管道耐火極限可不低于0.50h。
7)當吊頂內有可燃物時,吊頂內的排煙管道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隔熱,并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
8)設置排煙管道的管道井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00h的隔墻與相鄰區域分隔;當墻上必須設置檢修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4. 排煙防火閥
1)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應設置排煙防火閥。
2)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應設置排煙防火閥。
3)排煙風機入口處應設置排煙防火閥。
4)穿越防火分區處應設置排煙防火閥。
5)排煙風機入口處的總管上設置的280℃排煙防火閥在關閉后應直接聯動控制風機停止,排煙防火閥及風機的動作信號應反饋至消防聯動控制器。
5. 排煙口
1)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排煙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
2)除另有規定以外,排煙口的設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排煙口宜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
排煙口應設在儲煙倉內,但走道、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其排煙口可設置在其凈空高度的1/2以上;當設置在側墻時,吊頂與其最近邊緣的距離不應大于0.5m。
對于需要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房間,當其建筑面積小于50㎡時,可通過走道排煙,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
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排煙區域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在現場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人員疏散方向相反,排煙口與附近安全出口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
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s。
3)當排煙口設在吊頂內且通過吊頂上部空間進行排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吊頂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頂內不應有可燃物。
封閉式吊頂上設置的煙氣流入口的頸部煙氣速度不宜大于1.5m/s。
非封閉式吊頂的開孔率不應小于吊頂凈面積的25%,且孔洞應均勻布置。
4)由同一防煙分區內的兩只獨立的火災探測器的報警信號,作為排煙口、排煙窗或排煙閥開啟的聯動觸發信號,并應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控制排煙口、排煙窗或排煙閥的開啟,同時停止該防煙分區的空氣調節系統。
5)火災確認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15s內聯動開啟相應防煙分區的全部排煙閥、排煙口、排煙風機和補風設施,并應在30s內自動關閉與排煙無關的通風、空調系統。
6. 固定窗
固定窗的設置和有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頂層區域的固定窗,其總面積不應小于樓地面面積的2%。
2)設置在靠外墻且不位于頂層區域的固定窗,單個固定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且間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內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層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面積不計入固定窗面積,但可組合布置。
3)設置在中庭區域的固定窗,其總面積不應小于中庭樓地面面積的5%。
4)固定玻璃窗應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積計算,帶有溫控功能的可開啟設施應按開啟時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5)固定窗宜按每個防煙分區在屋頂或建筑外墻上均勻布置且不應跨越防火分區。